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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看守所地址|电话|导航|律师会见|对缓刑如何适用禁止令

时间:2023-08-23 来源:安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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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缓刑如何限于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七十二条做出改动,除对有期徒刑的适用条件进一步具体和细化外,还增设一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认识特定的人”,这是禁止令制度在立法上的首次体现,也是刑罚制度的最重要创意。禁止令是一种非刑罚处遇措施,对刑罚起补足起到,旨在防御社会,构建对犯罪的类似预防。对宣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必然适用禁止令,但对于实行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被宣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没有自由选择限于或者不限于禁止令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应该”限于,因为食品安全不仅影响着食品领域的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更牵涉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前述解释第十八条关于禁止令限于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危害食品安全缓刑罪宣告禁止令,有助于避免其重新启动犯意,促进其改过自新,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缓刑期间的监管缺位,最大化地充分发挥有期徒刑功能。定罪量刑和限于禁止令是人民法院从法律效果层面对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行为做出否定评价,要确保社会效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效能,另有待强化与涉及责任部门的纵向交会,填补食品安全责任网络的从头至尾之处。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如找到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收押公安机关。实践中,由于信息缺乏和知情渠道通畅,已收押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案件裁判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往往不当然知悉,将制约刑事课责的社会效果。

一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不存在终身性的从业限制——不得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前述禁止令的效力仅及于有期徒刑考验期,考验期满后的从业禁止则不出人民法院的裁判范围内,不发生裁判的法律效力,因此需要食品监管部门予以管控。

另一方面,《刑法》及涉及司法解释仅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个人如何苛以刑罚及适用禁止令作出规定,对涉及单位的处理却不予具体,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加到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明知从事此类违法行为,仍为其获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行充公违法扣除、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措施,即当混合主体存在违法行为时,各主体均应分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之后经营的单位亟需加强监管。

以本案为例,公安部门单位绵竹取食药监局将案件移送司法处理,未及时跟进和掌握案件的裁判结果,王某某的终身从业禁令将执行无据;本案压制对象为涉案火锅店的实际经营者,火锅店作为经营单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继续经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做出裁决后,基于上述几方面原因,向绵竹取食药监局收到司法建议,呼吁该局依法监管,对涉案火锅店的经营不道德否违背相关规定作出适当评价并依法处理,以免引起不良影响。该局已函告处置情况,并表示将加强日常监管,查办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是社会共同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须要大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交会机制,构建信息互通,提高工作合力,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的理应之意。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理解,可以必要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备十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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