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律师会见|非国家工作人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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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确认
针对本案存在的争议点,具体分析如下:
1. 田某的主体身份问题,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空军总医院属于部队单位,应具有国有单位性质。田某属于聘用制合同工,非军人,也非正式第一版员工。但根据空军总医院出具的证明,其参与门诊部的日常管理,按照医院机关通报要求对出诊决定进行维护,负责管理出诊考勤和专家临时停诊情况统计分析,以及北京市114预约挂号信息的导入等工作。2015年11月底,医院研发建立预约平台后,参予了院内保健号的预约工作。
判定田某的主体身份,关键在于判断其否归属于专门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展现出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票员、售货员等大多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军队医院主要是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机构,也为社会获取服务,属于公共服务事务,保健号是医院给部队领导腾出的特殊保障需求。田某主要负责管理出诊考勤、数据统计资料、信息引入等工作,技术服务性质成分与特征较明显一些,而适当的职权性、特别是监督管理职权性质并不显著,也与国有资产无关。田某是在获取技术服务过程中,掌控保健号剩下信息,利用此信息便捷和工作便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该角度看,不具备专门从事公务的显著特征,利用“工作便利”则更为显著。因此,田某的主体身份应确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2. 关于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
田某对于收款数额前后有过重复,但始终只承认缴了二十多万元。证人白某最初供认赠送给田某二三十万元,后来供认给了五六十万元,并具体自己与田某微信里的钱款往来都是买号的钱,双方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如何确认犯罪数额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根据调取的微信账户记录,据公安统计59万元左右,检察院统计56万元左右。但是微信账户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能否作为确认犯罪数额的依据?微信账户记录属于公安机关依法向腾讯公司调取的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合法,形式上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有曾某、白某的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以及融合双方交易的市场、交易量等情况分析,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无需再行审核确认。
3. 关于田某的认罪态度认定问题
田某虽供词了利用工作职务便捷,挪用专家号谋取私利的事实,并供词收受了二十万余元的钱款,但对剩余三十余万元未予认可。否归属于避重就轻?能否按照如实供述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供词自己身为空军总医院聘任制人员,利用职务便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是对基本罪行的供词。虽然田某对犯罪数额有异议,但作为初犯,主动退交部分违法扣除,具备悔罪表现,犯可能性小,从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抵达,应就其如实供述基本罪行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予以从轻惩处。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必要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备十年刑事申辩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面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