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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生等3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时间:2023-01-09 来源:安阳热线-

2022年9月30日上午,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以被告人刘某生为首的36人涉黑案公开发表宣判。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生担任虞城县店集乡店集村党支部书记、店集乡民政所所长、殡改办主任、信访办负责人、小城镇建设负责人等职务,被告人刘某白兼任虞城县店集乡国土所所长等职务,该兄弟二人利用掌控的权力及构成的便捷条件,的组织、笼络虞城县店集乡政府工作人员邓某友等人,采行骚扰党委、政府工作,侮辱、恐吓相关领导,大罢工等方式,阻碍党委、政府正常工作及人事任命,逐渐把持虞城县店集乡店集村及店集乡政府涉及部门基层政权,不断纠集宗族势力、社会下人人员刘某明、邓某友、刘某臣等人,实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无辜群众,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刘某生、刘某红为的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虞城县店集乡及周边地区,以店集村基层政权及民政所、国土所等政府部门为平台,多次利用缠访、闹访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报复党委、政府,掌控基层换届选举,以达到刘某生、刘某红掌控基层政权的政治目的;利用掌控的民政、殡改、土地管理等涉及行政职权,违反规定,以处罚代管,随意对群众进行罚款,大肆攫取经济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行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汤阴县人民法院根据36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妨害出庭作证罪,数罪并罚,要求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褫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刘某红犯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拐卖妇女罪、妨害作证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褫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刘某明、邓某友、刘某臣、曹某献上、刘某甫、刘某营、曹某兵、高某坤、刘某兰、甄某峰、赵某景、宋某入京、曹某林、张某威、曹某全、刘某良、杨某须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妨碍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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